據國家體育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9月27日發布,為加強我國冰雪運動競賽裁判員隊伍建設,保證冰雪運動競賽公平、公正、有序進行,規范裁判員資格認證、培訓、考核、注冊、選派、處罰等監督管理工作,更好地備戰2022年北京冬奧會,擴大我國冰雪項目體育競賽裁判員隊伍,增加競賽人才儲備,為冬奧會留下寶貴遺產。冬運中心結合現有裁判員團隊情況以及北冬奧會實際需求,對2018年制訂并發布的《全國冰雪項目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稿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日。具體內容如下:
全國冰雪項目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國冰雪項目體育競賽裁判員隊伍建設,保證體育競賽公平、公正、有序進行,規范體育競賽裁判員資格認證、培訓、考核、注冊、選派、處罰等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1號)及國家體育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結合國家體育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有關規定和全國冰雪項目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體育競賽裁判員(以下簡稱“裁判員”)實行分級認證、分級注冊、分級管理。
第三條國家體育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冬運中心”)對在全國行政區域內正式開展的冰雪項目(以國家體育總局正式文件公布的為準)裁判員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管。各級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相應等級裁判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冬運中心和相關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等各級地方體育主管部門或單項體育協會(以下簡稱“地方單項協會”)負責本項目、本地區相應技術等級裁判員的資格認證、培訓、考核、注冊、選派、處罰等(以下簡稱“技術等級認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冰雪項目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分為國家級、一級、二級、三級。獲得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有關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者,統稱為國際級裁判員。
第六條冬運中心和相關協會負責全國冰雪項目國際級裁判員的注冊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對國際級裁判員在國內舉辦的冰雪賽事中的執裁工作進行監管。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對所屬國際級裁判管員管理有其他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七條冬運中心和相關協會負責對全國冰雪項目各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工作的管理,具體負責對全國冰雪項目的國家級裁判員進行技術等級認證等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國冰雪項目一級(含)以下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工作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八條承接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一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工作職能的省級體育主管部門或單項協會,可負責本地區相應冰雪項目一級(含)以下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縣級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二、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工作職能的同級地方體育主管部門或地方單項協會,可負責相應冰雪項目的二級、三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裁判員委員會
第九條冬運中心應當指導相關協會成立裁判員委員會(以下簡稱“裁委會”)。裁委會在冬運中心和相關協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全國冰雪項目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監督管理工作。裁委會名單應向冬運中心和國家體育總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裁委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至4人,常委(或執委)和委員若干人組成。裁委會成員由專職人員和注冊的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組成。冬運中心和相關協會專職人員在裁委會常委會(或執委會)任職人數不超過常委總數的1/5。每屆裁委會任期不超過4年。
第十一條各裁委會成員候選人由各省(區、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同級單項體育協會依據相應程序和條件推薦,由冬運中心和相關協會審核批準。裁委會常委會(或執委會)成員,由裁委會成員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裁委會主任、副主任由全國各單項協會提名推薦候選人,由裁委會常委(或執委)無記名投票,2/3以上常委表決同意。裁委會主任、副主任、常委(或執委)人選需報經相關協會和冬運中心核準,名單須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冬運中心和相關協會裁委會負責制定各冰雪項目裁判員發展規劃;制定裁判員管理的相關規定和實施細則;組織裁判員培訓、考核;國家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注冊;對本項目裁判員的獎懲提出意見;翻譯并執行國際單項體育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國內單項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的補充規定。
第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主管部門或地方單項協會應當結合本地區冰雪項目開展情況參照本章的規定成立裁委會。裁委會名單應向冬運中心和相關協會備案,并向社會公布。本級裁委會應由不少于3名國家級或國際級裁判員組成;
進行二級、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等管理工作的地(市)、縣級地方體育主管部門或地方單項協會也應參照本章規定成立裁委會,裁委會名單向上一級單位備案,并向社會公布。本級裁委會原則上應由不少于3名一級(含)以上技術等級的裁判員組成;
進行一級(含以下)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等管理工作的解放軍體育主管部門、全國單項協會和體育專業高等院校應當參照本章的規定成立裁委會,裁委會應由不少于3名國家級、國際級裁判員組成。裁委會名單須向冬運中心和相關協會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
第十四條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考核內容分別為:競賽規則、裁判法、臨場執裁考核和職業道德的考察。晉升國家級裁判員應當加試英語或該項目的國際工作語言,作為資格認證的參考。根據各項目裁判員工作的需要,晉升國家級、一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可增加專項體能、技能的考核內容。
第十五條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具備高中以上學歷,能夠掌握和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經培訓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六條二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不少于兩次本項目或相關項目地市以上級別比賽執裁工作經驗,能夠掌握和正確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經培訓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七條一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不少于兩次本項目或相關項目省級以上級別比賽執裁工作經驗,能夠掌握和準確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經培訓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條國家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具有較高的裁判理論水平,至少三次以上全國比賽或兩次以上國際比賽的執裁工作經驗,能夠獨立組織和執裁本項目競賽的裁判工作,經冬運中心和有關協會培訓并考核合格者。另外,根據各項目特點,國家級裁判員按照具體工作崗位職責分為A、B、C三類,其中C類為基礎崗位技術官員;B類為評分崗位技術官員;A類為技術代表、競賽長、裁判長等類別技術官員。
第十九條冰雪項目國家級健將以上級別的運動員、參與備戰北京冬奧會沖刺階段的國家集訓隊運動員,經冬運中心和有關協會培訓并考核合格者,可獲得國家級裁判員認證。
第二十條冬運中心和有關協會負責制定本項目各技術等級裁判員培訓、考核和技術等級認證的具體標準,以及報考國際裁判員人選的考核推薦辦法,具體標準和考核推薦辦法須經公布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同級地方單項協會可根據本項目、本地區開展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的條件,組織一級(含)以下的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各級裁判員資格認證單位應當至少每2年舉辦1次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考核。合格者授予相應的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
第二十三條不符合裁判員資格認證條件的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或各級單項協會不得對相應等級的裁判員進行技術等級認證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全國單項協會應當統一制作并發放本項目各技術等級裁判員證書。對各等級裁判員進行技術等級認證,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章裁判員注冊管理
第二十五條裁判員實行注冊管理制度,冬運中心和各相關單項協會根據本項目特點確定的裁判員注冊年齡限制、注冊時限、停止注冊和取消注冊等條件。
第二十六條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按年度向冬運中心和各相關協會注冊,一級(含)以下裁判員注冊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或地方單項協會做出規定。
第二十七條冬運中心和各相關協會建立冰雪項目裁判員注冊信息庫,并公開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員姓名、年齡、項目、技術等級、注冊申報單位;
(二)裁判員獲得相應技術等級認證的時間以及參加相應等級競賽裁判工作記錄;
(三)裁委會對裁判員裁判工作的考評意見;
第二十八條裁判員必須持有注冊有效期內的相應裁判員技術等級證書方能參加各級冰雪項目比賽的執裁工作。
第五章裁判員選派
第二十九條全國比賽的臨場技術代表、仲裁、裁判長、副裁判長、主裁判員須由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擔任,其他裁判員的技術等級應為一級以上。
第三十條在國內舉辦的國際比賽,按照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的要求選派裁判員;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未對比賽的裁判員技術等級做出要求的,應當選派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擔任臨場裁判。
第三十一條冬運中心和相關協會選派裁判員參加全國性、國際性體育比賽的裁判工作,應向裁判員注冊申報單位所在的省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地方單項協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全國各級體育競賽的裁判員選派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的原則;
(二)擇優的原則;
(三)中立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和全國單項冰雪賽事的裁判員,由各相關協會提出裁判員的選派條件、標準和程序,公開、公正進行選派。
第三十四條全國各相關協會應對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和全國單項冰雪賽事臨場裁判員的選派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簽等方式進行。
第六章裁判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全國冰雪項目各級裁判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相應等級的冰雪賽事執裁工作;
(二)參加裁判員的學習和培訓;
(三)監督本級裁委會的工作開展,對于裁判員隊伍和比賽中的不良現象進行舉報;
(四)享受參加比賽時的相關待遇;
(五)對做出的有關處罰,有申訴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全國冰雪項目各級裁判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有關紀律和規定,廉潔自律,公正、公平執法;
(二)主動學習、研究并熟練掌握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三)主動參加培訓,并服從和指導培訓其他裁判員;
(四)主動承擔并參加各類裁判工作,主動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相關情況調查;
(五)主動服從管理,并參加相應技術等級裁判員的注冊。
第七章裁判員的考核和處罰
第三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地方單項協會應至少每2年對本單位注冊裁判員進行工作考核。
第三十八條對違規違紀裁判員的處罰
處罰分為:警告、取消若干場次比賽裁判執裁資格、取消裁判執裁資格一至兩年、降低裁判員技術等級資格、撤銷裁判員技術等級資格、終身禁止裁判員執裁資格。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地方單項協會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裁判員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與實施。
第四十條本辦法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國家體育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